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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擔保放款『無擔保放款』則是以借款人或保證人的信用作保證,不另提供擔保品融資,一般也通稱為信用放款,一旦借款人無力清償債務時,若無任何債權保障,銀行常會向借款人要求提高放款利率,或是透過加收保險金的方式投保信用保信用不良汽車貸款險,而將這些風險轉嫁予保險公司。
貸款經紀
掌握市場各間銀行的貸款商品與利率,能夠提供各家銀行資訊協助客戶有效申請貸款或整合負債。
資本狀況
銀行在對企業貸款審核時,是依照申貸公司的財務健全狀況作為評估標準,如企業的現金流量、還款能力、負債比率...等。
違約金
信用卡持卡人若未在帳單截止日前繳交最低的應繳金額,則發卡銀行會在下期帳單收取一定比例的違約金額,為避免對持卡人負擔過重,金管會已要求信用卡發卡機構,自民國99年10月21日起考量平衡原則,採固定金額計收,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不得超過三期,並於100年1月4日達成共識,將於100年3月底前完成調整措施。
對保
辦理貸款,借款人、保證人攜帶身分證到銀行簽借據或本票的動作,我們稱「對保」。銀行在借據或本票上也須蓋章負責核對是借款人、保證人本人無誤。
滯納金跟銀行借錢利息
貸款超過7天以上未繳款,銀行就會將該筆帳款列為延滯金額,借款人就必須依契約規定繳納「滯納金」。
總費用年百分率
貸款利率只能反應利息成本,而貸款除了所有應付的費用、利息之外還包含了帳戶管理費、開辦費等費用,即是以借款的本金做為基礎,將利息以外的費用使用內部報酬法計算出約當利率,將借款利率加上即為「總費用年百分率」,可以反應實際貸款成本,通常總費用年百分率會高於貸款利率。此種好處在於所有的銀行皆在同一標準之下,可直接比價與了解實際負擔的利費率。
簡易貸款
在欠缺資金時,自己身邊周遭屬於自己的資產,皆可以先貸款使用,例如:股票、定存、保單等等,這些是在急需用錢時,皆可週轉的項目。
小額快速借款
▲雙方在公車上大打出手,竟只為了1塊錢。(示意圖/本報資料照)
社會中心/綜合報導
新北市一名張姓女子去年和70多歲母親共同搭公車返家,但媽媽在途中不慎掉落一枚1元硬幣,遭同車的李姓老翁踩住。張女見狀,認為對方蓄意侵占,和李翁爆發口角,但男方不甘名譽受損,竟出手掌摑女子,但隨即也遭張母打臉反擊。新北地檢署28日依傷害等罪嫌起訴李翁、張母。
據了解,張姓母女去年7月31日晚間6時許,搭乘三重客運265路公車行經板橋漢生東路,老母親掏出錢包,不慎將一枚1元硬幣掉落在地面;不料,女兒認為60多歲的李翁故意用腳踩住硬幣不歸還,竟出言怒罵「我看見你侵占」、「你用腳侵占」、「這麼老了還侵占,不要臉」等語。
李翁遭嗆後,認為自身名譽受損,一氣之下出手掌摑張女臉部,而其母護女心切,也馬上還手打了老翁一下,導致男方的眼鏡損壞,雙方也隨即爆發激烈衝突,讓其他乘客都嚇了一跳。眼見衝突越演越烈,公車司機趕緊將車開至派出所,由警方出面處理,而雙方也互控傷害及毀損。
全案經新北地檢署審理,老婦在庭訊時辯稱,當時只出手揮了對方的鴨舌帽,並非故意攻擊老翁;而李翁雖坦承打人,但掌摑張女是要她閉嘴,屬於正當防衛;不過,2人事後都遭檢方依傷害、毀損等罪嫌起訴。
至於李翁提告母女倆誹謗罪及教唆誹謗部分,新北檢方則認為,張女主觀上認為男子涉嫌侵占,言語上雖有欠考量之處,但仍屬個人意見表達,難認其主觀上有誹謗之意,因此將2人不起訴處分。
▼新北地檢署外觀。(圖/翻攝自Google Map)
▲為解決檢察官人力荒,達到省錢司改,可仿效德國的做法。(Photo by gil4r56y/Flicker/示意圖)
根據中時電子報106年3月13日〈防濫訴學德國無關公益轉自訴〉的報導,由於現行的告訴制度免費,於是好訟之徒動輒提告。諸如網路互罵而告誹謗、複製網路圖片被告違反《著作權法》、大樓管委會貼催繳管理費通知而被告違反《個資法》,不一而足。這些案件大多數不會被起訴,但檢察官卻須投入時間及精力偵查。
普遍存在的「濫訴」現象,不但使被訴者苦惱,更造成檢察官工作超量,非改不可。這篇報導並與近來不少基層檢察官的投書一致,建議為了遏止濫訴,讓檢察官能專注偵查重大犯罪,可仿效德國,將諸如誹謗等無關公益的微罪案件,改採自訴人須負擔費用的強制自訴(我國目前的自訴制度並未收費),藉費用負擔及強制律師代理來遏止「濫訴」,或者乾脆把這類無關公共利益的犯罪類型除罪化。
在漢文化裡,的確有悠久的以刑逼民傳統,但把提告誹謗、詐欺、背信、侵占這類侵害個人法益犯罪不成功的告訴人,一概稱為濫訴,則未免獨斷。案件最終被不起訴的理由,可能是所告情事在法律上顯不成罪,可能是微罪不舉,更多的是經偵查後認為罪證不足。無論何者,都是檢察官主觀判斷的結果。因此,以不起訴的結果作為濫訴的判準,等於是否濫訴全憑檢察官說了算。事實上,根本找不到判斷孰為濫訴的客觀標準。尤其檢察官負有偵查之責,要是因為檢察官怠於偵查,最後以罪證不足為由不起訴,卻可以反過來指責告訴人濫訴,等於是允許檢察官把責任推給告訴人,更是焉有是理。濫訴的說法背後其實是(告人)不成功便成仁的邏輯,與古代官府為了遏止民眾告狀所設的反坐之罰其實是同樣思維,目的都在阻擋民眾申告,以解決官署不堪負荷的問題。
因此,要想藉由遏止所謂濫訴來解決檢察官的工作超量問題,根本是搞錯了目標。司法體系是為了保障人民權利而設,若規定以上這些侵害個人法益的輕罪被害人一律只得自訴(而且要付費),這樣的司改恐怕只會激起更大民怨,而且只是把案件推給法院,根本是以鄰為壑,其實也與其所欲仿效的德國制度大相逕庭。德國的自訴雖然採取有償制,但並未規定特定犯罪的被害人只能提自訴。
德國值得借鏡之處,是檢察官的實務作業方式。雖然德國檢察官也是偵查主體,但體認到自己是法律專家,並無偵查專業及資源,可謂「有頭無手」,因此實務上偵查大部分還是移轉給警察主導。通常警察獨立偵辦犯罪,偵查告一段落後才將案件移送給檢察機關,檢察官只需決定起訴或不起訴。若認為警察的偵查尚未完備,則會再命警察補充蒐證。只有在極嚴重犯罪、商業犯罪或有組織犯罪等特殊情況下,檢察官才會以口頭指示的方式參與偵查。因此,德國檢察官原則上不訊問被告或證人,檢察機關內也沒有偵查庭的設置(若例外需要訊問,則在檢察官的辦公室內進行)。反觀我國,開偵查庭訊問被告及證人,耗費檢察官大部分的上班時間,比起德國,可謂極無效率的作法。
除了偵查庭,另一個無謂耗費檢察官精力與時間的工作,是引用卷證撰寫形式類似法院判決書的不起訴處分書。之所以像判決書,是因為《刑事訴訟法》賦予不起訴處分等同確定判決的實質確定力。德國的不起訴處分(EinstellungdesVerfahrens)沒有實質確定力,因此除表示中止偵查之決定外,不須有太多內容。也因檢察機關得隨時續行偵查,故不需設再議制度以決定不起訴處分得否確定。
如果仿效德國的作法,不但辦案的基層檢察官可以省下許多開偵查庭及製作處分書的時間,高檢署也因不須處理再議而可釋放人力回基層,解決迭有檢察官投書反應的人力短缺問題。這樣的改革,僅需更動檢察官的工作方式及修改《刑事訴訟法》,卻可避免限制人民訴訟權的罵名,也強過未能提出具體人力需求,卻可能造成組織肥大及嚴重財政負擔的增員計畫(有論者倡議增加檢察官或增設副檢察官),如何貸款創業才是真正的省錢司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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●尤伯祥,義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、台北律師公會第27屆常務理事、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憲政改革研究委員會主任委員、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執行委員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門委員。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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